一、催开信用证
(3)外贸企业在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时,可询问对方是否同意提前开证。(4)若买方资信欠佳,外贸企业应提前进行提示,以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受理信用证通知
(一)受理情形
1.拥有出口经营权的受理
如果外贸企业可以直接出口产品,并且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的名下,那么外贸企业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告知,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外贸企业。
2.代理出口的处理
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外贸企业就要及时教促代理去查询具体情况,代理收到信用证后将其传真给外贸企业。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客户,所以在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延误,因此一且得知客户开立了信用证,外贸企业就要把客户名称、开证金额告诉代理,叮紧进度。一般来说,从客户开证到外贸企业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
(二)受理信用证通知书
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外贸企业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外贸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同时要有银行签章。
(三)审核“信用证通知书
对于银行开具的“信用证通知书”,外贸企业应对其内容一一进行审核。
三、审核信用证
在实际单证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府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已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照行,外贸业务员必须比照合同对国外来证进行认真的审核。
(一)审核的原则
出口商依据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提出修改。
(2)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不要求修改。
(二)信用证的审核要点
针对上述信用证条款的问题,外贸业务员在进行具体的审核时要仔细。
四、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的修改是基于审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的,凡发现不符合我国外贸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的内容,必须要求进口商通过其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造成出口业务工作的被动和经济损失。
(一)信用证的修改情形
如果按信用证的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外贸企业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采取必要的措施。
(1)不修改信用证,而考虑能否通过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进行修改。
(2)一旦发现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形,就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提出修改申请。
(二)拟写改证函
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时,外贸业务员必须拟写一份改证函。规范的改证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感谢对方开来信用证;
(2)列明不符点并说明如何修改
(3)感谢对方合作,并希望信用证修改书早日开到。
(三)信用证修改的注意事项
(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向对方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2)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只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3)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应以明确的通知或实际行动来表示。
(4)收到修改完的信用证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5)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6)有关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真实、有效,客户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7)要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接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