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关预行并且货物已运往客户后,外贸业务供接下来就要协助单证员制作、审核各种单据,准备付汇结汇。
一、备齐结汇所需的单证
在办理结汇时,外贸企业需要提供各种单证,外贸业务员要协助做好单证的准备工作。
(一)结汇单证的种类
结汇单证按照签发制作人的不同,可分为自制单据、官方单据和协作单据,对于某一单具体业务的结汇工作究克需要哪些单证,单证员需要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准备。
(二)各种单据的日期关系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具有逻辑性,并符合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日期、发票日期等,但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各种单据的日期关系如下。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的最早装运期。
(3)保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4)装箱单日期应等于或退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前。
(5)原产地证书日期不早于发票日期,不退于提单日期。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早于提单日期,尤其是鲜货等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日期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8)装船通知日期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后3天内。
(9)船公司证明日期等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二、制作单证
(一)制作单证的总体要求
信用证是外贸业务中最常见、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因此单证员在制作单证时,应确保单证整体满足“严格符合”的要求。
(1)单证一致。即所有单证的有关规定与信用证中的要求不能矛盾。
(2)单单一致。即信用证项下提供的所有单证的相关内容一效,不能彼此矛盾。
(3)单货一致。即单据上记被的内客应与实际货物内容一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尽管是采取凭单付款的模式,但信用证是基于合同开立的,如果单货不一致会出现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从而产生违约责任。
(二)具体制作
单证员在具体制作各种单证时,应保证及时、简明和有序。
三、审单
(一)排列单据审核顺序
单证员将审单记录表放在桌面右边,把单据放在桌面中间,单据的顺序是:汇要一“商业发票一包装单;创数第二个是保险单、倒效第一个是提单。排列单据时要有固定的开头次序和定的未尾次序,中间次序任意,线后把信用证放在桌面左边。
(二)横审
(1)信用证如有修改,单证员应根据修改条款核对有关单据。
(2)单证员应将信用证从头到尾地阅决一遍,每法及一种单据,立即与该单据核对,以达到单证一致。
(3)单证员应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发现不符点立刻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单证员可在记录文字后面写上“改”“加”“补”字样,待改正后,在这些字上画图表示已改正。
(4)单证员将审完的单据反转放置在桌面中间的未审单据前面,待全部单据审完后,单证员将已经反转放置的单据翻过来即可恢复原状。
(三)纵审
纵审的目的是要达到单单一致。经过横审和纵审后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经改妥,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
(1)单证员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换个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本身阅读一遍,然后与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政。
(2)单证员对提单与保险单进行核对。
四、交单结汇
出日商在正确结制了各种单据后,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银行迎交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一)及时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将市核无限的企套外证送交议付银行的行为。交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正确、完整、提交及时。交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两次交单。两次交单也称预审交单,是在运输单加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
(2)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期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
由于此时货物已发运,一且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就容易耗费时日以致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此,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二)控制好交单时间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及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可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可理解为该月1—15日和16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可理解为该月1-10日、11-20日、2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三)结汇的方式
出口合同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按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常见的结汇方式有以下三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安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企业提交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议,将单据客交国外付款行索汇,待付款行海外汇付给议付行后,议付行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受益人。此种方式收汇较快,为我国银行普遍采用。
2. 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银行在收到出日企业提交的出口单证,经与信用证有关条款审核无议后,的合理的工作日,规定一定的给汇时间,到期后由银行主动将外汇站付出口企业的一降站汇方式。
3.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即银行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凭收取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的货款。
五、单证存档保管
出口单证是出口业务的主要凭证,出口商在交单结汇后应将一整套的单据副本进行归档保管。
尽管一笔外贸出口业务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由于各种因素,往往还需查阅这些单据。例如,保险事因的发生,进口商对品质、数量的异议及索赔等,万一此类事件发生,就需查阅出口单证。因此,外贸企业应把每笔出口业务的全套单据留有一套副本归档保存备查。由于与贸易有关的诉讼时效是自货到后起两年有效,所以,单据的保存期一般为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