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形式
常见的书面形式的合同有正式合同(Contract)、确认书( Confirmation)协议(书)( Agreement)、 备忘录( Mermorandum)、 订单(Order)、 委托订购单(Indent)等。 目前,我国的外贸企业主要使用正式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它们分别适应不同的需要而被采用。虽然二者在格式、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一)正式合同
外贸业务人员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不仅要对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保险、运输及支付加以明确规定,还要对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详尽列明,明确地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明确责任避免争议,合同内容应该全面详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均有详细规定,应使用第三人称语气。根据合同起草人的不同,合同分为售货合同(Sales Contract )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act),前者由卖方起草,后者由买方起草。一般各公司会以固定格式印刷(有的制成表格)正式合同,在业务成交前由业务人员按双方谈定的交易条件逐项填写并经授权人授权签字,然后寄交对方审核签字。合同一般为一式两份, -份供对方留存,一份经对方签字认可后寄回。
(二)确认书
确认书是种简易合同。 它在格式上与正式合同有所不同, 条款也相对简单,主要是就交易中的一般性问题做出规定,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是很详细。此种合同订立形式主要用于成交金额相对较小或者是已经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根据起草人的不同,确认书分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和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ion), 如果双方建立业务关系时已经订有一般交易条件,对治谈内容较复杂的交易。往往先签订份初步协议(Premium Agreement),或先签订备忘录,把双方已商定的条件确定下来,其余条件以后再行治商。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可采用确认书的方式,将已签协议作为该确认书的一个附件。现在使用的简式确认书大多不包括仲裁、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条款等,在意外发生时易造成纠纷,因此建议补加此类条款。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内容
一份完整的国际贸易合同,其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
(一)约首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立日期、地点以及订立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其作用是明确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包括的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名称也就是合同的标题,-般采用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的名称,其中销售合同多被一些经营大宗商品的企业所采用。
(2)合同编号。凡是书面合同都应该有一个编号。因为在履约过程中,无论是在传真、信函的、电子邮件等联系过程中,还是在开具信用证、制单、托运,乃至刷制运榆标识等流程中,都要引用合同编号。(5)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所在地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正确列明这一点,不但能够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便于卖方查对信用证、正确制单、发运及联系,而且也能明确双方的债务承担情况。在发生诉讼时,由于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也不一样。例如,当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该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仅以其出资为限,除出资之外,不承担进一步的个人责任;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企业一旦破产,普通合伙人就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企业的债务。所以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确定其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如果有代理人或中间商介入,由于洽谈交易的对方并非实际买方,这时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当事人是与已方直接洽谈交易的代理人或中间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人或中间商要求以“委托人”(实际买方)为抬头拟制合同,不仅应在约首中注明实际买方(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也应注明代理人或中间商的名称、地址(如:通过xx成交)。特别是若能在合同中列明代理人应负履约责任的若干规定,将会促使代理人更加认真地对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二)基本条款
1.品质条款2.数量条款
在制定数量条款时,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②按CIF和CFR条件成交时。在按CIF和CFR条件成交时,上述通知也十分必要,特别是在CFR条件下,上述通知就更为重要,因为买方需要根据卖方电告的装船通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如果因卖方延误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责。
(4)装运港与目的港。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由于装运港和目的港关系到卖方对货物装运的安排和买方的收货或转销,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 FOB合同必须注明装运港,如“FOB上海”“FOB中国口岸”。而CIF和CFR合同则必须注明目的港,如“CIF 纽约”。但不管哪种合同,规定目的港时,都必须注意以下几点。3.在规定目的港时,还应注意港口重名的问题,比如叫维多利亚港(Victoia)的全世界有十多个。的黎波里港( Trpoli )在利比亚和黎巴嫩都有,波特兰( Porland )与波士顿在美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同名港等。因此,在填写目的港名(特别是同名的港口)时,应写明属地名称,以免发生差错。
③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允许买方复检。
(2)检验期限通常与索赔期限联系在一起,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具体如表所示。
在这种条件下,买方如果在30天内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不提出索赔,就丧失了索赔权。另外,即使在有效期间内提出索赔,也必须提供约定的检验报告。
总之,买方必须首先委托卖方可接受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只有检验结果证明货物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才能索赔。其中从检验到提供检验证书之间的时间差,对于不易腐品(如机器设备等)或较易保管的商品关系不大,但对于鲜活物品等特殊货物关系很大。(6)其他。除上述内容,为了避免意外的麻烦和误解,在检验条款中还应规定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因为许多商品在检验时,如果采用的检验方法或标准不同,往往会导致检验结果上的差异。
(三)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完整的合同应该在约尾部分注明合同正本份数、使用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通常情况下,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份。
三、合同中常见错误及应对事项
在我国外贸企业执行出口合同的实践中,常会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与差错而贻误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一)出口合同中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
在我国企业的出口合同中容易出现的漏洞与差错主要有:以上种种漏洞与差错往往不易引起外贸审核人员的注意,然而就是这些漏洞与差错影响了很多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因而要认真审核。
(二)应对策略
1.合同条款要严格执行我国的对外政策